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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0 題
假設 107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一)收寄普通掛號函件,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於 12 月 26 日(星期三)繕發通知單通知招領,如屆期未領者,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於何日起退回?
- A 108 年 1 月 10 日(星期四)
- B 108 年 1 月 11 日(星期五)
- C 108 年 1 月 14 日(星期一)
- D 108 年 1 月 15 日(星期二)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有一封掛號信寄到家裡沒人領,郵差留下了一張招領通知單,法律通常會給收件人一段「保留時間」去郵局領取。想一想,如果這段合法的保留期限在某個週四晚上結束了,那麼郵局最快應該在哪一天,才能正式將這封信「所有權」交還給原寄件人並啟動退回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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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計算出郵件招領的退回日期,代表你對法規細節與日期推算都有很紮實的掌握。
掛號郵件招領期限與法規依據
本題的核心在於**《郵件處理規則》第 50 條**的規定:經通知領取之掛號郵件,其招領期間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 15 日,屆期未領者,應退回寄件人。在實務計算上,我們必須精確鎖定起算點。題目中提到 12 月 26 日(星期三)繕發通知單,因此法定的 15 天期限應從 **12 月 27 日(星期四)**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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