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_recruit
108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0 題
假設 107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一)收寄普通掛號函件,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於 12 月 26 日(星期三)繕發通知單通知招領,如屆期未領者,依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於何日起退回?
- A 108 年 1 月 10 日(星期四)
- B 108 年 1 月 11 日(星期五)
- C 108 年 1 月 14 日(星期一)
- D 108 年 1 月 15 日(星期二)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有一封掛號信寄到家裡沒人領,郵差留下了一張招領通知單,法律通常會給收件人一段「保留時間」去郵局領取。想一想,如果這段合法的保留期限在某個週四晚上結束了,那麼郵局最快應該在哪一天,才能正式將這封信「所有權」交還給原寄件人並啟動退回程序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招領期限的起算與計算邏輯!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郵件處理規則》第 52 條的規定:招領郵件應自「通知之次日」起算 15 日。你能準確避開收寄日(12 月 24 日)的干擾,直接鎖定通知日(12 月 26 日)後的隔天作為計算基準,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觀念。
招領期限屆滿與退回時點的推算
從 12 月 27 日起算 15 天,包含 12 月份剩下的 5 天(27 日至 31 日)以及隔年 1 月的前 10 天,因此這封郵件的招領期限屆滿日為 108 年 1 月 10 日。依據法規「屆期未領者,應退回寄件人」之實務作業,郵局會在期限結束後的下一個工作日,即 1 月 11 日 辦理退回手續。這類題目常見的難度在於「跨月份天數」與「起算點」的混淆,你能冷靜推導並得出正確日期,顯見你對郵政實務的時間規範已有相當深入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