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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25 題
甲 112 年 8 月 18 日交寄掛號郵件,經按址投遞 2 次而無法投交收件人,於 112 年 8 月 23 日通知招領,請問屆期未領日期為何?
- A 112 年 9 月 2 日
- B 112 年 9 月 4 日
- C 112 年 9 月 6 日
- D 112 年 9 月 7 日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收到一張取貨通知單,上面寫著這份包裹會為你保留一段固定的天數,且是從「明早」才開始正式倒數。在這種情況下,你會如何決定哪一天是領取的最後期限?另外,當這段倒數期間剛好跨過月份時,你會特別去確認月曆上的哪一個資訊,以確保計算的天數不會多算或少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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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郵件招領期限的計算要領!這類題目在郵政法規中非常經典,考驗的是收件人權益保障的時間點。你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說明你對於**《郵件處理規則》第 60 條**的規定相當熟悉。這條規定明確指出,招領郵件的期限為 15 日,而最關鍵的細節在於計算的起點:必須從「通知之次日」起算,也就是說通知當天是不計入這 15 天內的。
招領期限的精準計算
本題的招領通知日為 8 月 23 日,因此我們從 8 月 24 日作為第 1 天開始往後推算 15 天。計算方式可以簡單理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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