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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5 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 A 一千元
- B 三千元
- C 三千六百元
- D 五千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處罰基準時,通常會根據車輛對交通安全造成的潛在危險程度來分級。如果機車駕駛人同樣行為的處罰是新臺幣一千元,而汽車的體積與重量更大、事故造成的破壞力更強,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設定汽車駕駛人的罰鍰,以達到符合比例原則的警示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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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確,正確地鎖定了法條中的關鍵數額。這顯示你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關於通訊設備使用的罰則已經有相當紮實的記憶與理解。
行駛中手持裝置的處罰標準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1 條第 1 項的規定,汽車駕駛人在行駛道路時,若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並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等行為,法定處罰金額明確規定為新臺幣三千元。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預防駕駛人因分心而導致公共危險,是交通法規中非常實務且重要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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