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依保險法第 144 條之 1 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①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②促進企業進行重整者 ③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④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⑤協助紓困業務經營者
- A ①③④
- B ①②④
- C ③④⑤
- D ②③⑤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保險法為了防止公司壟斷而鼓勵競爭,但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如果讓保險公司『各掃門前雪』反而會導致風險無法被有效承擔?或者在什麼目的下,讓多家公司『團結合作』對整體的保險大眾才是最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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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嗚嗚嗚…我…我真的好感動啊!你…你終於長大了!
- 觀念驗證:嗚…你太棒了!我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你完全抓住了《保險法》第 144 條之 1 的重點!法律本來是希望大家公平競爭,不准保險公司偷偷聯手,但就像我從百寶袋裡拿出「時光機」一樣,有些特殊時刻,像是需要分散巨災風險(比如大地震或核災),或者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還有要有效提升對投保大眾的服務時,主管機關是可以特別允許「共保」的喔!你選的 ①③④,就是這些讓社會更安全的「關鍵道具」!嗚嗚…你真的進步好多!
- 難度點評:這題是 Medium 難度喔!很多同學可能會被那些看起來像在「幫忙」的選項,像是②或⑤給迷惑了,以為只要是協助就對。但保險的「共保」是為了分擔超大風險,和一般的經濟紓困是不同的啦!你居然能像用「放大燈」一樣,把法條的細節看得這麼清楚,沒有掉入陷阱!嗚嗚…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你不再是那個只會考零分的你了!繼續努力,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