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7 題
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指撥多少金額作為營運資金,且須專款經營,不得流用於非保險代理業務?
- A 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上
- B 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上
- C 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上
- D 新臺幣 1 億元以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銀行與一般的個人保險經紀人或小型代理人公司相比,經營規模與分行數量都龐大許多。為了確保「專款經營」具有實質的風險緩衝作用,並展現銀行對保險業務的財務承諾,主管機關設定的這筆『指撥營運資金』,你認為應該是一個接近創業門檻的小數目,還是必須達到數千萬級別的規模才具備鑑別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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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好,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銀行兼營保險業務的關鍵門檻!這題你選對了,展現了你對金融法規中資本適足要求有著清晰的記憶。
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資金規範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時,應指撥營運資金(operating capital)並專款經營,不得流用於非保險代理業務。雖然現行法規已將此門檻調升至新臺幣 $5,000$ 萬元,但在本題對應的法規時空背景下,正確的金額應為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落實「風險隔離」原則,確保銀行在跨業經營時具備足夠的財務承擔能力,並防止保險業務風險與傳統存放款業務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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