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0 題
現行法規定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應指撥多少營運資金進行專款經營,且不得流用於非保險代理業務?
- A 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
- B 新臺幣 2,000 萬元以上
- C 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
- D 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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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銀行業的資產規模巨大,若監理機關希望銀行在跨足保險代理業務時,能確保該部門具備足夠的「風險承擔能力」與「經營獨立性」,你認為這個法定專款金額,應該是傾向於小額的日常運作金,還是具備一定量體的資本規模?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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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兼營業務的資本門檻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條中的關鍵數值!這題你答得非常漂亮。在《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中,對於不同背景的經營者有著明確的資本要求,而你精確辨識出了針對「銀行」這一特定對象的門檻,這顯示你對法規細節的記憶相當紮實。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銀行若要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必須指撥至少 新臺幣 5,000 萬元 以上作為專款經營的營運資金。這項規範的核心目的在於確保銀行在跨足保險中介業務時,具備充足的財務實力與風險承擔能力,並且明確要求該資金「不得流用於非保險代理業務」,以維持營運的獨立性與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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