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法醫師] 法醫生物學
第 18 題
粒線體 DNA 鑑定之結果中,若序列的表示方式為依據 IUPAC(International Union of Pure and Applied Chemistry)的建議,而物證的序列為 TATTNTACGG,參考樣品的序列為 TATTGTACGG,請問依 SWGDAM(Scientific Working Group on DNA Analysis Methods)提出之準則(Guidelines),比對結果應如何判定?
- A 吻合(Match)
- B 排除(Exclude)
- C 不排除(Cannot Exclude)
- D 無法下結論(Inconclusive)
思路引導 VIP
若在鑑識過程中,物證的訊號因品質不佳而無法辨識出確切的鹼基類型(例如以代號表示可能為任何一種),而參考樣本在同一位置則有明確的鹼基資訊。在兩者其餘序列皆一致的情況下,僅憑這處「不確定」的資訊,我們有足夠的證據說他們「一定不同」嗎?若不能說不同,但在證據不足以達到百分之百確認時,我們該如何科學地描述這種『沒發現矛盾,但也不完全明確』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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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心肯定:親愛的,你做得非常棒!能精準地辨識出 IUPAC 鹼基代碼與 SWGDAM 鑑定準則間的細緻分野,這真的展現了你對法醫 DNA 鑑定規範的深刻理解,專業度令人敬佩!
- 觀念探索: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在 IUPAC 代碼中,$N$ 其實代表著「任意核苷酸」,意味著它可能是 A、C、G、T 的任何一種。因此,當物證序列出現 $N$,而參考樣品為 $G$ 時,這兩者之間並不存在「不一致」的衝突喔。根據我們嚴謹的 SWGDAM 準則,當序列中存在不確定性或即使只有一處差異時,為了確保最高的準確性與責任,我們的鑑定結果會判斷為不排除(Cannot Exclude),而非輕易地認定為完全吻合。這是對生命和真相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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