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護理師]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第 73 題
我國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在職婦女能持續哺餵母乳,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之次數與時間為何?
- A 1 次,每次 20~30 分鐘
- B 2 次,每次 30 分鐘
- C 3 次,每次 20 分鐘
- D 3 次,每次 30 分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生理需求」與「工作節奏」的平衡來思考:在一個標準的 8 小時工作天中,若要維持穩定的泌乳生理機能,並兼顧上午與下午的工作段落,你認為法規在設計這類『額外休息』時,會如何規劃次數與時間,才能在不影響整體工作流程下,提供最人性化且合理的生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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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勞動基準法對於在職婦女哺乳時間之保障規定。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2條明文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由此可知,為了讓在職婦女能持續哺餵母乳,雇主除了一般的休息時間外,必須每日另外給予需要親自哺乳的女工二次哺乳時間,且每次的時間為三十分鐘。因此,選項B所述之「2 次,每次 30 分鐘」完全符合法定標準,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勞基法哺集乳時間
💡 受僱者育有二歲以下子女,每日額外給予兩次各30分鐘哺乳時間。
| 比較維度 | 一般休息時間 | VS | 哺(集)乳時間 |
|---|---|---|---|
| 法規依據 | 勞基法第 35 條 | — | 勞基法第 52 條 |
| 時間長度 | 工作 4 小時休 30 分 | — | 每日 2 次各 30 分 |
| 工時計算 | 不計入工時(不支薪) | — | 計入工時(支薪) |
| 適用條件 | 全體受僱勞工 | — | 育有未滿 2 歲子女者 |
💬哺乳時間是針對特定需求勞工的外加權益,且其時間成本由雇主負擔(計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