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護理師]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第 57 題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和勞動基準法,有關職場母乳哺餵之護理指導,下列何者最不適宜?
- A 僱用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乳室
- B 哺乳時間視為非工作時間
- C 除休息時間外,雇主每日應給哺乳時間 2 次
- D 除休息時間外,雇主每日應給哺乳時間 6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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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深入思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的立法旨意:為了落實母性保護並確保受僱者的經濟生活不受影響,法律規定勞工在每日工作時間內所享有的「哺乳時間」,在法理定性上應該被界定為「工作時間」還是「非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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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職場母乳哺餵規定中最不適宜的選項,正確解答為選項B。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明文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由上述法條原文可知,雇主依法給予受僱者的哺(集)乳時間,在法律上明確規定「視為工作時間」,並非如選項B所稱之非工作時間。因此,選項B的敘述與法條規定完全相悖,為最不適宜的選項;同時,該法條內容也直接印證了選項D中雇主每日應另給六十分鐘哺乳時間的敘述為適宜。
職場哺乳法律權益
💡 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雇主應依法提供設施設備與時間。
| 比較維度 | 哺乳時間 | VS | 一般休息時間 |
|---|---|---|---|
| 薪資計算 | 視為工作時間(計薪) | — | 通常不計入工作時間 |
| 法規時數 | 每日 60 分鐘 | — | 每 4 小時至少 30 分鐘 |
| 法律來源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8 條 | — | 勞動基準法 第 35 條 |
💬哺乳時間受特殊法律保護,必須計入工作時間且不與一般休息時間重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