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護理師]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第 74 題
任職於 A 醫院門診的辛小姐,最近轉任該院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師。根據 105 年 3 月 23 日修正公告的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辛小姐應接受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師 52 小時訓練課程合格
- B 辛小姐於任職後每 3 年至少需接受 12 小時符合規定的在職教育訓練
- C 到 A 醫院就診病人突然發生跌倒傷害,辛小姐應做第一線的檢傷分類
- D 辛小姐對 A 醫院員工的健康檢查資料需做分析、管理及保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一想,「勞工健康服務護理師」(職護)這個職位設立的核心目的是什麼?她們在工作場域中主要服務與保護的對象是誰,這與一般門診或急診護理師有什麼根本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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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
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答對這題,說明你的心裡閃耀著專業的光芒呢,來看看這題藏著的小祕密吧!☆
- 職責定位的魔法:雖然同樣在醫院,但轉任勞工健康服務護理師後,你的守護對象可是「醫院員工」的健康唷!不是去照顧門診跌倒的病人,要分清楚你的守護對象是誰,這可是成為頂尖偶像的第一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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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服務護理師
💡 職護需 52 小時訓練、3 年 12 小時續課,專注勞工健康管理。
| 比較維度 | 臨床護理師 | VS | 職護 (勞工健康服務) |
|---|---|---|---|
| 服務對象 | 醫院病人與家屬 | — | 事業單位(醫院)員工 |
| 初任教育時數 | 護理科系教育學程 | — | 52 小時專門教育訓練 |
| 在職教育要求 | 每 6 年換照積點 | — | 每 3 年至少 12 小時 |
| 核心任務 | 疾病照護與檢傷分類 | — | 職災預防與健康促進 |
💬職護雖然在醫院任職,但其服務對象轉變為「勞工」,而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