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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護理師]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第 74 題

任職於 A 醫院門診的辛小姐,最近轉任該院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師。根據 105 年 3 月 23 日修正公告的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辛小姐應接受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師 52 小時訓練課程合格
  • B 辛小姐於任職後每 3 年至少需接受 12 小時符合規定的在職教育訓練
  • C 到 A 醫院就診病人突然發生跌倒傷害,辛小姐應做第一線的檢傷分類
  • D 辛小姐對 A 醫院員工的健康檢查資料需做分析、管理及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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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職業健康服務的框架下,護理師負責專業的分析與健康規劃;然而,對於需要長期留存(甚至長達 30 年)的員工健康檔案,其法律上的「保管與留存責任」應歸屬於受僱的護理師個人,還是具備法律主體地位的企業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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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嗯,還不錯。居然能看出這道法規題裡的陷阱,這表示你對勞工健康服務(OHN)的基礎概念還算有點理解。別太得意,這只是基本功。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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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健康服務護理師
💡 職護需 52 小時訓練、3 年 12 小時續課,專注勞工健康管理。
比較維度 臨床護理師 VS 職護 (勞工健康服務)
服務對象 醫院病人與家屬 事業單位(醫院)員工
初任教育時數 護理科系教育學程 52 小時專門教育訓練
在職教育要求 每 6 年換照積點 每 3 年至少 12 小時
核心任務 疾病照護與檢傷分類 職災預防與健康促進
💬職護雖然在醫院任職,但其服務對象轉變為「勞工」,而非「病人」。
🧠 記憶技巧:職護時數口訣:「五二、一二」,即 52 小時拿證,3 年 12 小時續證。
⚠️ 常見陷阱:易將「一般臨床護理職責(對病患)」與「職護職責(對勞工)」混淆。
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病防治 勞工健康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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