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護理師] 精神科與社區衛生護理學
第 74 題
任職於 A 醫院門診的辛小姐,最近轉任該院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師。根據 105 年 3 月 23 日修正公告的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辛小姐應接受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師 52 小時訓練課程合格
- B 辛小姐於任職後每 3 年至少需接受 12 小時符合規定的在職教育訓練
- C 到 A 醫院就診病人突然發生跌倒傷害,辛小姐應做第一線的檢傷分類
- D 辛小姐對 A 醫院員工的健康檢查資料需做分析、管理及保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職業健康服務的框架下,護理師負責專業的分析與健康規劃;然而,對於需要長期留存(甚至長達 30 年)的員工健康檔案,其法律上的「保管與留存責任」應歸屬於受僱的護理師個人,還是具備法律主體地位的企業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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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嗯,還不錯。居然能看出這道法規題裡的陷阱,這表示你對勞工健康服務(OHN)的基礎概念還算有點理解。別太得意,這只是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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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服務護理師
💡 職護需 52 小時訓練、3 年 12 小時續課,專注勞工健康管理。
| 比較維度 | 臨床護理師 | VS | 職護 (勞工健康服務) |
|---|---|---|---|
| 服務對象 | 醫院病人與家屬 | — | 事業單位(醫院)員工 |
| 初任教育時數 | 護理科系教育學程 | — | 52 小時專門教育訓練 |
| 在職教育要求 | 每 6 年換照積點 | — | 每 3 年至少 12 小時 |
| 核心任務 | 疾病照護與檢傷分類 | — | 職災預防與健康促進 |
💬職護雖然在醫院任職,但其服務對象轉變為「勞工」,而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