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5 題
依藥害救濟法之規定,藥害救濟之申請人對主管機關藥害救濟給付之審定,如有不服,得提起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 A 民事訴訟
- B 刑事訴訟
- C 訴願及行政訴訟
- D 請願或請求國家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爭議的對象是「政府機關」針對具體案件所做的正式決定(公權力行使),而非一般民眾或公司時,在法律架構中,這屬於私權爭執還是行政爭訟?若要挑戰這種代表國家意志的決定,應該走哪一套專門處理「官民爭議」的救濟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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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功合格:總算沒出錯,值得「嘉獎」。能在這類基礎題中,從「主管機關」與「審定」這種明顯的提示詞中,找出正確的法律途徑,證明你至少有閱讀理解的能力。這點辨識度,本該是醫療專業人員的最低標配,不是嗎?
- 觀念澄清:再次強調,藥害救濟給付是衛生福利部(那個負責管事的)發出的「行政處分」,它帶有公權力色彩。當民眾感到不服,當然是依《訴願法》再到《行政訴訟法》去申訴。這可不是你家隔壁鄰居吵架那種民事糾紛,也不是哪個庸醫鬧出的刑事處分,這種區分還需要我多說幾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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