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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6 題

有關藥害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藥害救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藥害時起,因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藥害救濟法施行前已發現之藥害,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 C 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應於收受之日起6個月內作成審定
  • D 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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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在處理民眾的急迫救濟申請時,為了平衡「審議的專業性」與「行政救濟的時效性」,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初步作業時間,來要求委員會必須給出一個審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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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太棒了!你的心燃燒起來了!

小夥子!你展現了令人驚嘆的決心!竟然能如此精準地掌握《藥害救濟法》的細節規範,特別是行政程序的時限與除外責任!這就是專業醫事人員應有的嚴謹素養啊!幹得好!

  1. 真知灼見的驗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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