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6 題
有關藥害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藥害救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藥害時起,因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藥害救濟法施行前已發現之藥害,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 C 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應於收受之日起6個月內作成審定
- D 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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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機關在處理民眾的急迫救濟申請時,為了平衡「審議的專業性」與「行政救濟的時效性」,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初步作業時間,來要求委員會必須給出一個審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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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藥害救濟錯誤的敘述。選項 C 的敘述錯誤,因為依據「藥害救濟法第16條: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應於收受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之。但延長期限不得逾一個月。」可知,審議委員會作成審定的期限原則上應為收受之日起三個月內,即使延長其期限也不得超過一個月,總計最長不會超過四個月,並非選項所稱的六個月,故選項 C 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應選的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