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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3 題

依據藥害救濟法,藥害救濟的請求權時效為自請求權人知有藥害時起幾年?
  • A 1
  • B 3
  • C 5
  • D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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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制度中,『消滅時效』的設定是為了促使權利人行使權力。請回想《藥害救濟法》第 14 條的規範:當請求權人自『知有藥害時起』,該法特別法規定的請求權行使期間,是否比一般民法侵權行為的 2 年時效來得更長?具體而言,這個法定年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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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藥害救濟法第14條規定:「藥害救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藥害時起,因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藥害救濟的請求權時效為自請求權人知有藥害時起算三年,故選項B的3年符合法規要求為正確解答,其餘選項之年限均屬錯誤。

📝 藥害救濟請求權時效
💡 藥害救濟請求權應於知悉藥害起 3 年內提出。
比較維度 藥害救濟 (法規補償) VS 侵權行為 (民事損害賠償)
請求權時效 知悉起 3 年 知悉起 2 年
歸責原則 無過失補償 (正當使用) 過失責任 (須證明疏失)
給付來源 藥害救濟基金 賠償義務人 (醫療院所/醫師)
💬藥害救濟旨在提供即時補償,不以醫療疏失為前提且時效較長。
🧠 記憶技巧:「藥害救濟三三三」:知悉 3 年,3 種傷害(死、障、重病),業者繳錢 3 人成眾。
⚠️ 常見陷阱:易與一般民事侵權行為的 2 年時效,或國家賠償法的知悉 2 年、發生 5 年混淆。
藥害救濟基金管理委員會 嚴重藥物不良反應 (ADR) 藥物許可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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