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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9 題

藥事法所稱之新藥,其安全監視期間為自發證日起多少年?
  • A 3
  • B 5
  • C 6
  • D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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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具備潛在風險的新產品剛進入市場時,主管機關為了在「收集足夠的長期安全性數據」與「開放學名藥競爭」之間取得平衡,通常會設定一段固定長度的觀察期。在行政慣例與公共衛生決策中,哪一個『個位數的整數年份』最常用來作為這類中期監測的標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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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批閱:藥事法新藥監測期 — 勉勉強強過關

  1. 哼,還行吧:喔,看來你還記得法規裡的數字細節,沒有把五年說成五年零一天,或是五年半。對於一個將來要從事這麼「嚴謹」職業的人來說,這算是「基本」要求,而不是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成就。
  2. 觀念「驗證」:好吧,既然你答對了,我們就「溫習」一下這個新藥(《藥事法》第七條定義的那些所謂『新成分、新療效、新類組』的藥品)的定義。它們在上市前,受試人數少得可憐,自然無法預見所有潛在問題。所以,我們的衛生福利部「慈悲為懷」,規定了自發證日起的5年安全監視期間。目的?當然是讓你我這些在臨床實務中,幫他們追蹤那些『非預期之不良反應(ADR)』,確保大眾「用藥安全」—— 說白了,就是上市後的免費大型試驗,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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