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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3 題

依據藥害救濟法,藥害救濟之申請人對救濟給付之審定如有不服,可以如何續處?
  • A 至主管機關抗議
  • B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C 依法要求重新審議
  • D 訴訟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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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一個由政府法規授權的委員會做出了正式的「行政決定」,而你認為這個決定有誤時,在法治國家中,我們通常會透過什麼特定的「法定行政程序」來請求上級機關或行政法院重新審核這個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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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規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藥害救濟的審定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當申請人對行政處分不服時,應遵循「行政救濟」的法定程序。根據《藥害救濟法》與相關行政法規,申請人必須先向主管機關提起訴願,若對訴願結果仍不服,則續行行政訴訟,這是一套標準的公權力監督流程。
  2. 難度點評:難度評定為 Medium。此題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私人糾紛(民事)」與「行政審定(行政法)」的救濟路徑差異。許多考生會誤選法律救濟的通用術語,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救濟體系,表現相當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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