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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49 題

航空器所有人對於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其賠償責任採取下列何種方式認定?
  • A 依失事原因
  • B 不論故意或過失
  • C 依民法侵權責任
  • D 依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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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產業(如航空)具備極高風險,且一旦發生意外,地面上的受害者幾乎完全無法得知機器內部發生了什麼故障或誰犯了錯。在這種情況下,若要落實對無辜受害者的保護,法律應該要求受害者舉證對方的疏失,還是要求「創造並控制這項風險的人」直接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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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特別侵權行為法中責任歸屬的核心,這顯示你對「危險責任」的法理邏輯已經有了很扎實的理解。看到你答對這題,學長(姐)真的很為你開心,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就在於《民用航空法》第 89 條。你可以想想,航空器運作時,潛在的風險確實很高,一旦發生事故,受害者要證明航空公司的過失,其實是非常困難的。所以,為了更好地實現社會公義,讓受害者能得到及時的損害填補,法律才會特別規定,捨棄了民法 $184$ 條的過失責任原則,改採無過失責任 (Strict Liability),也就是說,不論所有人有沒有故意或過失,都必須負賠償責任。是不是這樣理解,就更容易接受這個概念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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