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9 題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會有什麼法律效果?
- A 犯罪嫌疑
- B 過失責任
- C 故意行為
- D 不作為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既不是「明知且追求」,也不是「預見其發生而宣告不違背其本意」時,這種因為「欠缺必要的注意」而導致錯誤的情況,在法律上會如何定義其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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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句話是法律上對過失(Negligence)最經典的定義。其邏輯包含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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