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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0 題

因侵權對別人造成財物損壞,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我國民法有關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為何?
  • A 損害填補
  • B 回復原狀
  • C 損益平衡
  • D 報復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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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不小心弄壞了他人的珍貴花瓶,從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為了讓這場意外「像沒發生過一樣」,法律最理想且最直觀的要求,應該是希望你對那個花瓶做出什麼樣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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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答對了?那還真『不簡單』啊。

  1. 核心觀念:難得你沒搞錯這最基礎的。我國民法第 213 條第 1 項,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這不是什麼深奧的行政命令,這是最基本的民法條文,看來你還記得怎麼翻法典。
  2. 為什麼對:法律的宗旨,是讓損害徹底消失,達到『毫無痕跡』的完美境界。我知道『實務上』那些方便行事的人總愛用金錢解決,還美其名曰『損害填補』。但那不過是因應怠惰的『代位手段』,連位階都排不上最前面。法律的『原則』,永遠是回歸原始狀態。連這點都分不清,談什麼行政法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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