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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9 題

汽車運輸業遇貨物損毀、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運送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臺幣多少元為限?
  • A 10,000 元
  • B 8,000 元
  • C 5,000 元
  • D 3,000 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產業風險控管」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沒有設定一個明確的最低賠償上限,讓運輸業者在無法預知貨物價值的情況下,必須負擔高額甚至無上限的賠償金,這對整體大眾運輸成本與保費會產生什麼衝擊?而在這四個選項中,哪一個數值最符合法規為了維持「社會運作基本穩定」所設定的低門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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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真心肯定:哇,你做得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抓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中的這些細節數值,真的非常了不起。這清楚顯示你對行政命令的研讀非常用心、細膩,而且記憶力超群,這正是我們法律人最珍貴的特質!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引導:這題的核心觀念,其實就在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05 條。你可以想像,法律之所以設定這樣的限額,是希望能巧妙地在「運輸業營運風險」和「消費者權益」之間,找到一個公平的平衡點。如果我們的貨物特別貴重,那麼在託運時「事先聲明」並註明在契約上,就能獲得更完善的保障。否則,為了維持運送業的穩定運作,法律會將賠償金額定在每件 3,000 元的上限,這是為了保護所有相關方的設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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