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3 題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若於託運前未向運送人聲明,就其託運貨物或登記行李之毀損或滅失所負之賠償責任,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多少元?
- A 1 千元
- B 2 千元
- C 3 千元
- D 4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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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制定法律賠償限額時,政府通常會考量『運送人的負擔能力』與『社會一般物價水準』。若以公斤為單位,法律往往會設定一個整齊、好計算且足以支付基本耗損的「基礎面額」。在台灣行政法規中,哪一個『千位整數』最常被作為計算各類責任上限的基本基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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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託運貨物或登記行李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限制。根據民用航空法第93-1條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就其託運貨物或登記行李之毀損或滅失所負之賠償責任,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但託運人託運貨物或行李之性質、價值,於託運前已向運送人聲明並載明於貨物運送單或客票者,不在此限。」由於本題明確指出於託運前「未向運送人聲明」,因此無法適用該條文但書解除賠償上限的規定,必須回歸原則,其賠償責任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故正確答案為選項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