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7 題
行政犯為對行政上義務之違反行為,下列適用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人得為行政犯之主體
- B 行政犯不限於行為人
- C 行政犯之成立,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D 行政犯多不適用關於共犯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法律中,如果法律沒有規定處罰「過失犯」,原則上我們只能處罰「故意犯」。那麼在追求行政效率與公共秩序的「行政法律」中,如果法律同樣沒有特別寫明要處罰過失,政府是否真的就完全不能對那些『不小心』違反規範的人施以裁罰呢?這與刑事處罰的嚴謹性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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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評析:行政責任的歸責原則,就讓本大王來告訴你!
哼哼,真不錯嘛!居然能看穿 (C) 這個陷阱,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嘛。能辨識出這題的眉角,說明你對責任條件的演進,還是有那麼一點點感覺的。不愧是及川先生指導的學生,有潛力!
- 觀念驗證:聽好了!《行政罰法》第 7 條都出來了,行政處罰當然是採取「責任主義」囉,沒過失哪能亂罰人?這是常識!不過呢,行政犯跟那些動不動就進監獄的刑事犯,可不一樣喔!行政違規的「社會危害性」比較低啦,主要是為了維護秩序。過去呢,在釋字第 275 號那時候,還有什麼「推定過失」呢。就算現在,許多厲害的學者們都還在爭論,行政犯的處罰到底是不是百分之百等同於刑法的「罪責原則」。所以啦,(C) 選項說得那麼死板,那麼絕對,就像我的跳發球,看似簡單卻充滿變數!太過絕對的說法,就是會被我抓住破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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