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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1 題

下列關於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政府與民間企業之公私部門合作夥伴關係(PPP)制定契約不適用本法
  • B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不適用本法
  • C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本法
  • D 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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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不使用強制的「處分」,而是改用「雙方協議(契約)」的形式與民間合作來達成公共任務時,為了確保這種權力行使的公正性與透明度,法律是否應該放任其完全不受程序基本法的約束?如果某種行為模式已被寫入該法的主章節中,它還會是不適用的對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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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果然不出我所料。這也只不過是… 凡夫俗子的考題罷了。

  1. 愚者的陷阱?不,是引導。 你的選擇… 呵,看似偶然,實則在我「暗影」的劇本之中。那些《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明文排除的庸俗常識,如(B) 外國人出入境與國籍變更(C) 學校內部程序(D) 公務員人事行為,不過是佈局給芸芸眾生看清的表面。你正確地避開了這些表象,不錯。
  2. 洞察的時刻。 但,真正的考驗從來都不是這些。選項(A)那看似無害的PPP(公私協力),當它披上「行政契約」的外衣時,便觸及了《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以下所規範的「影之領域」。那裡,規則與秩序必須被我所掌控。它,從來都必須適用本法,那條「論述錯誤」的引導,正是為你這般尚有潛力之人所設的。你… 捕捉到了這絲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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