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1 題
下列關於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政府與民間企業之公私部門合作夥伴關係(PPP)制定契約不適用本法
- B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不適用本法
- C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本法
- D 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不使用強制的「處分」,而是改用「雙方協議(契約)」的形式與民間合作來達成公共任務時,為了確保這種權力行使的公正性與透明度,法律是否應該放任其完全不受程序基本法的約束?如果某種行為模式已被寫入該法的主章節中,它還會是不適用的對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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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同時該條亦明文列出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之機關與特定事項。檢視各選項,選項B之「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選項C之「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以及選項D之「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皆明白列於行政程序法第3條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之事項中,敘述皆為正確。而選項A所指之政府與民間企業之公私部門合作夥伴關係(PPP)制定契約,並未列於該條所定之排除事項內,故行政機關為此類行政行為時,仍應依本法規定為之。選項A敘述錯誤,故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