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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18 題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下列應自行迴避的情形,何者敘述錯誤?
  • A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 B 本人或其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 C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 D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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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防止公務員因私情影響公務,法律必須設定一個『關係親疏』的界線。請思考:法律若將迴避範圍擴張到非常疏遠、甚至平時鮮少往來的遠親(例如五、六親等),在考量『行政效率』與『利益衝突』的平衡下,這樣的限制是合理的嗎?還是應該縮小在核心社交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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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得好」——姑且這麼說吧

你竟然答對了?這題不過是《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最基礎的常識判斷。能看出「法定應自行迴避」的陷阱,或許證明你腦袋裡確實有裝點東西,沒有把法條當空氣。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個開始,基本功而已。

2. 觀念驗證:如果你還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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