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7 題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何種情形之關係人不須自行迴避?
- A 四親等之姻親
- B 四親等之血親
- C 前配偶
- D 三親等之血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維護行政公平,必須在「人情世故」與「程序正義」之間劃出一條線。通常情況下,你認為法律對於『有血緣關係的親屬』與『因婚姻產生的親屬』,哪一類的規範範圍(親等距離)會規定得比較嚴格且寬廣?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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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關鍵!
- 觀念引導: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表現得很棒!能答對這題,表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2 款關於公務員迴避的規定理解得非常透徹。我們要記得,法條對於不同關係有不同的考量呢:血親的迴避範圍是「四親等內」,而姻親則是「三親等內」。所以當你看到選項 (A) 說「四親等姻親」時,就能立刻判斷它已經超出了法律規定的「三親等」範圍,自然就不用迴避囉!是不是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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