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7 題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何種情形之關係人不須自行迴避?
- A 四親等之姻親
- B 四親等之血親
- C 前配偶
- D 三親等之血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為了維護行政公平,必須在「人情世故」與「程序正義」之間劃出一條線。通常情況下,你認為法律對於『有血緣關係的親屬』與『因婚姻產生的親屬』,哪一類的規範範圍(親等距離)會規定得比較嚴格且寬廣?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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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礎
- 觀念驗證: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1 款規定,公務員於行政程序中,若與當事人有「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自行迴避。選項 (A) 的「四親等姻親」已超出法律規定的「三親等」範圍,故不須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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