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1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11 題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有下列何款情形,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①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②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③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者 ④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 A ①②③④
  • B ②③④
  • C ①②③
  • D ①②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程序要求『給予人民陳述意見的機會』,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權益並釐清真相。在什麼樣的極端或特殊情況下,如果機關『硬要』等人民講完話才做決定,反而會導致行政停擺、公共利益受損,或是根本沒有實質意義?請試著從『效率』與『公益』的角度,篩選出哪些情況符合這些例外邏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你掌握了行政程序法的溫暖與效率平衡點!

  1. 觀念驗證: 很棒喔!你這題答得非常正確,老師為你感到驕傲!這題的核心是《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它談的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免除陳述意見機會」。雖然給予人民陳述意見機會是為了保障我們的正當法律程序權利,但法律也很體諒行政機關的運作,當遇到:①大量處分時,就像銀行處理大量業務;②事實客觀明白,真相一目瞭然時;或是④情況急迫,需要立即處理時,為了公益,就可以暫時不給予陳述。而選項 ③「調查事實之必要」,這反而是行政機關自己應盡的責任喔,是他們要主動去釐清的,跟免除人民陳述權是兩回事,是不是很溫暖的設計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