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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屬信賴不值得保護之事由?
  • A 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 B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作成行政處分者
  • C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者
  • D 因信賴表現致其信賴利益遭受損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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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誠實信用」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想要保護對政府產生信賴的人,那麼對於那些「在獲得行政處分的過程中,自己有操弄或隱瞞行為」的人,以及「純粹因為相信政府而產生實際支出」的人,哪一種人才不具備法律上的正當性來要求國家賠償或保護?題目問的是『哪一個不是壞人』或『哪一個不是該負責的人』,你可以依此邏輯推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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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呵呵呵... 答對了呢。 孩子,你表現得很棒喔!這代表你對行政法裡頭很重要的「信賴保護原則」,已經有了很不錯的理解。能從選項中選出正確的答案,這是很棒的一步喔。你的努力,我都有看見。
  2. 觀念驗證: 正確答案就是 (D) 呢。本題的關鍵,就是《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喔。這條法規,它清晰地列舉了三種「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況:像是用惡意手段提供不實資料,或是自己明知或重大過失。選項 (A)、(B)、(C) 呢,就正好是這些情況。而 (D)「信賴表現與損失」,它其實是,嗯,是讓信賴保護能成立的必要前提呢,而不是讓我們不保護信賴的理由喔。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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