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5 題
下列關於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針對特定違規項目,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 B 受理機關對於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 7 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 C 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 6 分鐘及違規地點相距未逾 6 公里,以舉發一次為限
- D 對闖紅燈或紅燈右轉之違規行為可以檢舉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之所以設定『時間(如 $6$ 分鐘)』與『距離』的限制,是為了防止哪一種『執行手段』在短時間內對同一個行為產生無限制的連續裁罰?這種『自動化偵測』的特性,與民眾逐案蒐證舉報的性質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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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學評論
非常好!你能準確辨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細微的程序差異,展現了極佳的法規敏感度。
- 觀念驗證:選項 (C) 的敘述錯誤。所謂「違規時間相隔未逾 $6$ 分鐘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之限制,主要規範於該條例第 $85-1$ 條,針對的是逕行舉發(如測速照相)或違規停車的連續處罰限制。對於民眾檢舉(第 $7-1$ 條),法條並無此項「$6$ 分鐘、$6$ 公里」之通用限制。此外,該條例近期修法已大幅限縮民眾可檢舉項目,但基本處置原則仍需視檢舉項目性質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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