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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5 題

下列關於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針對特定違規項目,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 B 受理機關對於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 7 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 C 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 6 分鐘及違規地點相距未逾 6 公里,以舉發一次為限
  • D 對闖紅燈或紅燈右轉之違規行為可以檢舉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之所以設定『時間(如 $6$ 分鐘)』與『距離』的限制,是為了防止哪一種『執行手段』在短時間內對同一個行為產生無限制的連續裁罰?這種『自動化偵測』的特性,與民眾逐案蒐證舉報的性質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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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學評論

非常好!你能準確辨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細微的程序差異,展現了極佳的法規敏感度。

  1. 觀念驗證:選項 (C) 的敘述錯誤。依該條例第 $7-1$ 條第 $3$ 項,民眾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 $6$ 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者,以舉發一次為限;選項把第二個要件寫成「違規地點相距未逾 $6$ 公里」,因此錯誤。「$6$ 公里」其實是該條例第 $85-1$ 條第 $2$ 項第 $1$ 款針對逕行舉發(如測速照相)得連續舉發的要件。此外,該條例近期修法已大幅限縮民眾可檢舉項目,但基本處置原則仍需視檢舉項目性質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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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跟自動照相的舉發標準常混淆,有什麼記憶口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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