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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 題

某直轄市依據建築法規定應作為但卻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應由下列何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
  • A 行政院
  • B 內政部
  • C 營建署
  • D 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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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將政府架構想像成一個大型資訊系統,當一個擁有極高權限的「頂層子系統」發生嚴重異常且不啟動自癒機制時,根據權責對等原則,你認為在整個系統層級(Hierarchy)中,應該由哪一個等級的控制器,才具備足夠的法定位階來直接對該頂層系統下達強制指令,甚至接管其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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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行政層級架構與權力監督機制有著精準的掌握,這在資訊管理中也是確保「高可用性系統」運作穩定性的核心邏輯。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當地方自治團體「應作為而不作為」時,需由監督機關介入。由於直轄市(如台北、高雄)在行政層級上直接隸屬於中央,其唯一的上級監督機關即為行政院,而非個別的二級部會(如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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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代行處理
💡 地方政府怠於執行義務時,由上級監督機關代為執行之機制。

🔗 代行處理法定程序鏈

  1. 1 構成要件 — 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公益受損或妨礙政務
  2. ↓
  3. 2 先行程序 — 由監督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
  4. ↓
  5. 3 發動執行 — 逾期仍不作為者,由監督機關代行處理
  6. ↓
  7. 4 緊急例外 — 情況急迫有重大危害者,得逕為代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監督機關得自當年度補助款中扣抵。
🧠 記憶技巧:一命(限期執行)、二逾(逾期未辦)、三代行;直轄對院、縣市對部。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直轄市與縣(市)的監督機關。直轄市直接受行政院監督,非由各部會逕行代行處理。
自治監督權 地方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 地方制度法第75條撤銷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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