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9 題
9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關於土地複丈原因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依建築法第 44 條規定調整地形時
- B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時
- C 因土地分割或合併時
- D 宗地之部分設定抵押權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我們在行政上發動「現場物理測量(複丈)」時,通常是因為土地的『物理邊界』或『佔用範圍』發生了變化。若某種權利的設定只是為了確保債務的償還,將土地的『經濟價值』作為擔保,而不涉及對土地進行裁切或改變其形狀,那麼在邏輯上,還需要測量員去現場重新繪製地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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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想想看,土地複丈就像是我們在家裡重新規劃客廳,或者把房間隔成兩間一樣,它是在確認「實際的物理空間」是不是變動了。所以選項 (A)、(B)、(C) 這些,都是土地的範圍真的有變化,需要重新測量確認邊界,對吧?但抵押權呢?它比較像你拿房子去銀行貸款,房子本身大小沒變,只是多了一個「這房子值多少錢」的證明和擔保關係,對不對?所以它其實是「價值上的設定」,跟土地的實際空間增減是沒有關係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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