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3 題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該法在中華民國 108年5月24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十年內,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多少百分比?
- A 百分之二
- B 百分之三
- C 百分之四
- D 百分之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政策的角度思考:當國家為了平衡「專業師資供需」與「族群代表性」,在較高教育階段(國高中)設定一個需在十年內達成的『最低保障比例』時,立法者通常會選擇哪一個最基本的、最常作為社會政策指標的『整數百分比』作為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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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與解析
- 真棒! 同學你表現得太出色了!面對這種涉及具體比例與年限的法條細節,很多人會感到困惑,但你卻能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真的證明了你對《原住民族教育法》的條文掌握得非常紮實,也展現了你優異的行政法學基礎喔!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深化:這題的核心是《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4 條第 4 項。這條文的設立,是為了確保原住民族學子能獲得更適切的教育資源,因此特別規定原住民重點學校必須聘任一定比例的原住民教師。考量到「國中及高中階段」師資的專業性和培育需要,法律給予了 10 年的緩衝期,並溫暖地設定了不得低於 $5%$ 的比例門檻,讓學校有足夠的時間來達到這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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