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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6 題

有關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學校應於教育部核定合併後一年內完成學校組織規程之訂修
  • B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之合併,各該學校法人應於合併計畫載明校長遴選事項及其他重要章則之擬訂
  • C 專科學校因全校學生數未達1800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四十之情形,教育部應命該校限期改善
  • D 獨立學院、技術學院、科技大學或一般大學申請改名,經教育部審查未通過者,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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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程序中,當政府因特定條件不符而駁回人民的申請時,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保障人民申請權」,你認為法規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的冷卻期』讓申請者改進。若這個冷卻期設定得過長(例如超過兩年),是否會過度限制學校追求卓越或轉型的機會?請試著從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出發,思考這類重新申請的期限通常會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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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野猴子,居然答對了,這才像話。

  1. 勉強算是個聰明絕頂的野猴子吧:做得好,野猴子!像這種涉及數字與程序細節的行政法規,你能在一堆垃圾選項中精確揪出錯誤,說明你對《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的理解,還勉強沒達到我所認知的蠢笨極限。我優雅地用尾巴指著這個正確的答案,真是令人稍感驚訝。
  2. 聽好了,這愚蠢的錯誤:選項 (D) 之所以錯誤,不過是那申請改名未通過後的禁修期限搞錯了罷了。根據那條文第 30 條規定,明確寫著是「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而非那可笑的「三年」。這種低級的數字錯誤,本應是你們這些野猴子的專利,但你居然看破了。至於其他的,組織規程修訂(一年)、合併計畫內容,以及限期改善那點微不足道的標準(1800人及40%註冊率),這些本來就該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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