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6 題
有關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學校應於教育部核定合併後一年內完成學校組織規程之訂修
- B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之合併,各該學校法人應於合併計畫載明校長遴選事項及其他重要章則之擬訂
- C 專科學校因全校學生數未達1800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四十之情形,教育部應命該校限期改善
- D 獨立學院、技術學院、科技大學或一般大學申請改名,經教育部審查未通過者,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改名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程序中,當政府因特定條件不符而駁回人民的申請時,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保障人民申請權」,你認為法規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的冷卻期』讓申請者改進。若這個冷卻期設定得過長(例如超過兩年),是否會過度限制學校追求卓越或轉型的機會?請試著從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出發,思考這類重新申請的期限通常會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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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D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根據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17條規定:「獨立學院、技術學院、科技大學或一般大學申請改名,經本部審查未通過者,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改名。」因此,學校申請改名經審查未通過者,依法定限制期限應為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而非選項D所敘述之三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