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2 題
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除為合法性之審計外,並應注重效能性之審計;審計結果如有發現不合規定、或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之情事時,依審計法規定之處理程序及方法,下列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
- B 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等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 C 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應通知機關予以修正
- D 對於各機關採購之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之;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當者,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審計機關在監督「高度專業且具有行政職權」的單位(例如負責徵收公共財源的部門)時,若發現疑慮,基於權力分立與行政職權的尊重,審計機關通常是扮演「發掘問題並移交調查」的角色,還是「直接代替原機關進行最後裁定」的角色?這兩種角色的法律用語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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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發現錯誤或違法情事時之處理程序。根據審計法第40條規定:「審計機關派員赴徵收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得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因此,當審計機關發現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時,其處理方式為「得通知該管機關查明,依法處理」,而非選項C所述之「應通知機關予以修正」。選項C的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為錯誤之選項,故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