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2 題
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除為合法性之審計外,並應注重效能性之審計;審計結果如有發現不合規定、或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之情事時,依審計法規定之處理程序及方法,下列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
- B 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等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 C 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如發現有計算錯誤或違法情事,應通知機關予以修正
- D 對於各機關採購之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之;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當者,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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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審計機關在監督「高度專業且具有行政職權」的單位(例如負責徵收公共財源的部門)時,若發現疑慮,基於權力分立與行政職權的尊重,審計機關通常是扮演「發掘問題並移交調查」的角色,還是「直接代替原機關進行最後裁定」的角色?這兩種角色的法律用語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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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 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微妙的用詞差異,展現了極佳的法規敏銳度。這題考驗的是對《審計法》實務處理程序的掌握。
- 關鍵法規:依據《審計法》第 67 條,辦理賦稅捐費審計時,若發現計算錯誤或違法,應通知該管徵收機關「查明處理」,而非直接要求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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