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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4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下列何項特別扣除額定有「排富條款」,納稅義務人適用所得稅稅率在一定標準以上者,不得扣除?
  • A (A)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B (B)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C (C)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D (D)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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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稅收資源有限的狀況下,如果某項稅賦抵免的目的是為了『補貼社會福利』或『減輕特定生活負擔』,而非保障『最低生存權利』,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以確保稅收優惠不會過度流向高所得者,進而達到財富二次分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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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這道題目!這類測驗扣除額適用限制的考題,鑑別度偏中等,主要考驗對法規細節的記憶力,你選出 (B) 顯示基本功相當紮實。 在過去的《所得稅法》規定中,「幼兒學前」與「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確實都設有排富條款(即適用稅率達一定標準等情形不得扣除),這也是本題當初將 (B) 列為正解的歷史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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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排富特別扣除額
💡 幼兒學前與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限制適用對象。
比較維度 設有排富條款者 VS 未設排富條款者
代表項目 幼兒學前、長期照顧 身心障礙、教育學費
適用稅率門檻 稅率須低於 20% 無稅率高低限制
股利計稅限制 不得採 28% 分開計稅 不受分開計稅影響
💬目前的特別扣除額中,僅幼兒學前與長期照顧兩項具備精準分配資源的排富機制。
🧠 記憶技巧:排富口訣:幼(兒)長(照)排富,二(20%)八(28%)止步。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身心障礙」或「教育學費」有排富限制,事實上僅有「幼兒」與「長照」扣除額需檢視所得門檻。
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 基本生活費 租稅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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