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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公職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二 題

建築法中「雜項執照」之管理目的為何?須申請此種執照之工作物為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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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建築法》的核心定義與立法目的。看到此題應立即連結《建築法》第7條(雜項工作物定義)、第28條(雜項執照請領規定)及第1條(立法目的)。作答時須層次分明,先論述管制目的(公安、交通、衛生、市容),再系統性分類列舉法條規定的工作物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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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據《建築法》規定,雜項工作物雖非建築物主體,但因具備一定規模與構造,為確保公共安全與都市環境品質,仍須依同法第28條規定,納入建築管理體系並透過請領「雜項執照」予以管制。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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