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公職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三 題
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同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二、未依第77條第1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請說明前開規定之「合法使用」有何意涵?主管機關對於首次違章行為人甲,依據前開規定為罰鍰之處分,又同時併為停止供水供電、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之處分,是否合法,請詳述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將考題拆解為兩大核心:一是解釋建築法第77條「合法使用」的內涵(須連結第73條使用執照及土地分區管制);二是分析第91條的「階段性處置程序」與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藉此判斷對首次違規者直接施加最嚴格處分(停水電、拆除)之適法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建築法第77條「合法使用」之法定實質意涵,以及主管機關對首次違規者逕予合併裁處罰鍰、停水電及命拆除等多重處分,是否符合建築法第91條之程序要件與行政法之比例原則。 【解析】 壹、建築法第77條「合法使用」之意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