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公職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四 題
甲有土地一筆,其上未興建建物,該筆土地位於乙社區內,乙社區係位於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內之地區。乙社區管理委員會以甲係其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乙社區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要求甲應按月給付管理費,有無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集居地區之管理及組織)「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先釐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適用對象與前提,核心在於「建築物」之存在。透過檢視條例第3條對「區分所有權人」之定義,以及第53條針對集居地區「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的準用要件,以三段論法涵攝「空地所有權人」是否受社區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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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空地(未興建建物)之所有權人是否適用或準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規定,而應受社區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拘束,負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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