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文化行政]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第 三 題
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條:「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但是,當前各級學校課綱已經塞滿各種科目課程。試論,該如何在各級學校進行文化資產保存教育?(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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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課綱已滿」的現實限制,考生應避免提出「新增獨立考科」的解法。解題關鍵在於連結臺灣現行「108課綱」的核心素養精神,提出「跨領域融入教學」、「校訂課程(地方學)」以及「現地體驗與外部資源串聯(館校合作)」三大策略,展現將法規落實於教育實務的政策規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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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條明訂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之重要性。面對當前各級學校課綱飽和的現狀,推動文資教育不應採「外加科目」的零和思維,而應契合十二年國教(108課綱)「素養導向」精神,採行「跨領域融入」、「校訂特色課程」與「場域體驗」三大策略,將文資保存意識無縫接軌於現有教學體系中。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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