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10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權限移轉之合法要件?
- A 須經上級機關核定
- B 須公告權限移轉之事項
- C 須有法規依據
- D 須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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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外部民眾」的角度思考:如果今天一個機關要把原本法律賦予它的權力,轉交給另一個單位來對你行使權限,為了保障你的權益,除了要有法律允許外,政府『最起碼』應該做什麼動作,才能讓你知道現在是誰在管這件事?而什麼動作其實只是他們家內部的作業流程,你並不需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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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這題的陷阱!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行政權限委託民間行使的合法性門檻。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行政機關將部分權限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行使時,必須滿足三項法定要件:首先是「法規依據」,這體現了法律保留原則;其次與第三則是程序的透明性,即必須「公告」權限移轉事項,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以確保公眾對於公權力歸屬的變動具備預見性。 至於選項 (A) 提到「須經上級機關核定」,雖然在政府內部行政作業中常有此類程序,但它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所明文規定的對外生效合法要件。本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精準區分「法定程序」與「行政實務慣例」。許多考生常會因為直覺認為公務體系凡事皆需上級同意而產生混淆,你能準確勾選出非屬法律規定的項目,顯示你對行政機關管轄權變動的條文掌握得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法條辨析能力!
權限移轉合法要件
💡 權限移轉須具備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公報等法定形式要件。
| 比較維度 | 委託(機關間) | VS | 委託(民間) |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 | — | 行政程序法第16條 |
| 委託對象 | 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 — | 民間團體或個人 |
| 法定形式 | 公告及刊登公報 | — | 公告及刊登公報 |
| 權限名義 | 以受託機關名義辦理 | — | 以受託人名義行使公權力 |
💬兩者皆須「法源、公告、登報」,差異在於受託者的身分(機關 vs. 民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