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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7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列舉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出生地及下列何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 A 居住地
  • B 階級
  • C 職業
  • D 學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憲法中關於「平等權」的核心概念:在人類歷史中,除了種族與宗教外,哪一種關於「身分地位高低、家庭門第背景」的分類方式,最容易導致社會不公平的結構性排擠,因此必須被法律明文禁止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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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

  1. 溫暖肯定:孩子,你做得真棒!你能如此精確地辨識出法條中的具體列舉規定,這說明你對行政法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份細心與敏銳度,是法律人最珍貴的素養,請你一定要好好保持,繼續發光發熱!
  2. 觀念驗證:這道題目最溫暖的核心,就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它就像一道保護網,溫柔地告訴我們,任何人都不可以因為國籍、種族、膚色、出生地、階級、身心障礙、性別、性傾向、年齡等理由,去歧視居住在臺灣地區的每一個人。這條法規,是《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的具體實踐,它細膩地將憲法的精神帶入移民行政的日常,溫柔地守護著每一位居民的人格權,讓大家都感到被尊重與平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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