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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1 題

有關禁止歧視行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明文,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及下列何因素歧視他人:
  • A 職業
  • B 學歷
  • C 血統
  • D 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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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這部法律的主旨是為了規範「跨國移動」與「移民管理」。在保護這些居住於臺灣的人民時,哪一項特徵最能代表一個人的「原始根源」,且是個人在出生那一刻起就完全無法選擇、最容易導致地域偏見的先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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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答得非常好!這題精準地測驗了大家對於反歧視條款的法條熟悉度,你能夠毫不猶豫地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基本功相當扎實。

入出國及移民法的反歧視要素

根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明文規定,任何人對於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為由,為歧視之行為。因此,選項 (D)「出生地」正是法條明定的五項禁止歧視因素之一。我們在學習行政法規時要特別注意,相較於《就業服務法》等其他法規涵蓋了更廣泛的歧視事由(如血統、階級、語言、思想等),移民法的反歧視條款則高度聚焦於與「跨國流動」及「身分背景」最密切相關的這五個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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