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1 題
有關禁止歧視行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明文,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及下列何因素歧視他人:
- A 職業
- B 學歷
- C 血統
- D 出生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這部法律的主旨是為了規範「跨國移動」與「移民管理」。在保護這些居住於臺灣的人民時,哪一項特徵最能代表一個人的「原始根源」,且是個人在出生那一刻起就完全無法選擇、最容易導致地域偏見的先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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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條文基礎
- 觀念驗證: 本題考查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第 1 項之明文規定。該法為落實人權保障並與國際公約接軌,明確列舉了不得歧視的因素。法定事由包含: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狀況、語言、宗教、政黨及身心障礙。選項 (D) 出生地 乃法律明列之範疇,與職業或學歷等後天成就因素不同,屬於基本人權保障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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