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2 題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幾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 A 第一日
  • B 第二日
  • C 第三日
  • D 第四日

思路引導 VIP

在社會保險制度中,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給付資源,法律常會設定一段短暫的「等待期間」(通常為三天)不予給付。若前三天被歸類為這段緩衝期,那麼保險金的法律責任,理應從哪一個接續的時點開始生效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條文掌握度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法律上這前三日稱為「起算期間」,旨在區隔短期且輕微的傷病,確保社會保險資源能集中於較長期的勞動力減損補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社會安全制度與相關法規
查看更多「[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