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2 題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幾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 A 第一日
- B 第二日
- C 第三日
- D 第四日
思路引導 VIP
在社會保險制度中,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給付資源,法律常會設定一段短暫的「等待期間」(通常為三天)不予給付。若前三天被歸類為這段緩衝期,那麼保險金的法律責任,理應從哪一個接續的時點開始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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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法律上這前三日稱為「起算期間」,旨在區隔短期且輕微的傷病,確保社會保險資源能集中於較長期的勞動力減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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