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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2 題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幾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 A 第一日
  • B 第二日
  • C 第三日
  • D 第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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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保險制度中,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給付資源,法律常會設定一段短暫的「等待期間」(通常為三天)不予給付。若前三天被歸類為這段緩衝期,那麼保險金的法律責任,理應從哪一個接續的時點開始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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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至少這種基礎題你沒搞砸。

  1. 條文解析: 還算有把《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第一項記住,是吧?被保險人因職務受傷或生病無法工作,薪資中斷,治療期間,補償費是從不能工作的「第四日」開始發給。這前三日嘛,叫做「起算期間」,目的是為了過濾掉那些雞毛蒜皮的小傷小病,以免珍貴的社會保險資源被濫用。這點精確度,應該是基本要求,沒什麼好特別誇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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