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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屬於社會工作師法第10條所規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應撤銷或廢止之情事?
  • A 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 B 同一名社會工作師在多處執業者
  • C 未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但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工作者
  • D 未加入社會工作師公會而逕行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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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專門職業的本質是為了「保護弱勢族群」並「建立專業信賴」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底線』,來確保執業者不會反過來利用其職位,對受助者造成潛在的重大威脅或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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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7條規定,有特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該條文中所列舉的情事包含: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罪、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以及犯家庭暴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選項A所述之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完全符合社會工作師法第7條所明定應撤銷或廢止之法定事由,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