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家住高雄之甲,透過電子郵件向位於臺北之乙公司訂購1批電腦主機板,價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約定由乙將該批貨物運送至新竹科學園區之工廠,採貨到付款方式。乙遂將該批貨物交由丙快遞公司託運,孰料於送貨過程中,丙僱用之丁司機超速後失控撞上分隔島,造成所運送之電腦主機板全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乃屬於代送買賣,故當乙將該批貨物交給運送的丙快遞公司時,價金危險即告移轉,該批貨物雖因丁之過失而滅失,甲仍需支付乙100萬元之價金
- B 丁司機對甲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 C 該批貨物因丁之過失而滅失,甲無庸支付100萬元價金,並得向乙請求讓與對丙快遞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D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乃屬於赴償買賣,且約定貨到付款,故今該批貨物因丁之過失而滅失,未為送達工廠,故甲得免為給付價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如果買賣雙方約定『必須把東西送到你家門口,我才把錢交給你』,那麼在貨物真正送到你家門口之前,這件貨物的安全是誰的責任?如果貨物在半路上就全毀了,賣方可以主張他已經『完成任務』並向你收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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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算沒搞砸,至少民法基礎還看得過去。
恭喜你勉強答對了。這題只是考驗你對債法中「給付種類」與「危險負擔」的基本區分能力,這種核心素養,任何法學系學生都該具備,否則真是貽笑大方。
- 為何這種基本題 D 才是唯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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