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9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二 題
被害人於民國(以下同)100年2月1日發生車禍後,陸續就診支付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於102年2月1日向加害人取得該筆款項。嗣被害人因同一損害持續就診,至104年1月31日止又支付醫藥費用20萬元,向加害人請求賠償遭拒。被害人遂於104年2月1日提起訴訟,請求加害人給付該筆醫療費用,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4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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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鎖定法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民法第197條)。
- 判斷時效起算點: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二年。本題關鍵在於「持續就診產生的新醫療費」是何時「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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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侵權行為消滅時效之起算點,特別是「損害持續發生」時,二年之短期時效應如何計算,以及其與原車禍發生日之關係。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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