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6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一 題
一、乙委託律師甲於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丙返還A屋,雙方約定甲於收受地方法院判決書之翌日,乙應給付甲律師費 5 萬元。甲於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收受地方法院之判決書,但因律師事務所業務繁忙,遲至 106 年 5 月 1 日始向乙請求給付律師費用。乙拒絕給付並試圖用木棍打傷甲,甲情急之下,持電擊棒回擊,造成乙輕傷。請問乙拒絕給付甲請求律師費用有無理由?乙得否向甲請求損害賠償?(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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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大重點:第一是『消滅時效』,須敏銳察覺律師報酬適用民法第 127 條的二年短期時效,並依第 128 條精確計算時效起算點與屆滿日;第二是『侵權行為與阻卻違法事由』,面對甲打傷乙的事實,應先論述是否該當第 184 條侵權行為要件,再帶入第 149 條正當防衛進行阻卻違法的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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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律師報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及其起算日為何?甲持電擊棒打傷乙之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解析】 第一部分:乙拒絕給付甲律師費用,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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