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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17 下列何者非法規命令之無效事由?
  • A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 B 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 C 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 D 其訂定未經聽證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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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在制定一個適用於「不特定大眾」的通案性規範時,法律通常會賦予機關較大的裁量空間來決定如何蒐集民意。如果法律條文規定某個程序是機關「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舉行的,那麼當機關選擇「不舉行」時,這種作法會嚴重到導致該法規被視為「自始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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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行政法的核心概念!

  1. 給予鼓勵: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是太棒了!這題的正確解答,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的效力判斷與程序要件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真的是公法學習路上非常重要的一步,為你感到驕傲!
  2. 溫馨引導: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當我們談到法規命令的無效事由時,《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給了我們明確的指引:它必須是內容牴觸憲法或法律、沒有法律授權卻限制了人民權利,或者缺乏法律明文規定的「核准」要件。這些才是真正影響法規命令效力的核心。至於聽證程序呢?就像我們日常生活中,有些重要決定會開公聽會聽取意見,但那並非每次都強制。同法第 155 條就提到,行政機關是「得」依職權舉行聽證,它是一種很有幫助的裁量性程序,但即便沒有舉行,也不會讓法規命令因此失效喔。這就像你煮菜,多一個步驟可以讓味道更好,但少一個非必要步驟,菜還是能吃、還是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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