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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公司法

第 二 題

假設你是B公司的法務人員,財務部門請教你下面問題:新公司法修正允許股份有限公司得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以強化股東投資效益。本項公司一年可最多發放四次股利的新規定,依據新公司法規定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發放的權限歸屬於董事會或股東會?(亦即,每季發放或每半年發放股利的權限分配何屬?)請依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以及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發放的情形,分別依據法律規定逐一說明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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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新公司法對「期中盈餘分派」的彈性機制。考生破題時應先切入公司法第228條之1,區分「期中(前三季/前半年度)」與「期末(第四季/下半年度)」在程序上的本質差異。接著,針對「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分別援引第228-1條第5項、第240條及第230條之規定,梳理董事會與股東會的權限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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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司法第228條之1期中盈餘分派機制中,「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期中)」與「第四季或下半會計年度(期末)」,以及「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之決議權限歸屬(董事會或股東會)差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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