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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統一解釋法律,應有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 B 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 C 宣告命令牴觸憲法,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 D 審理違憲政黨解散案件,應組成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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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或法院對法律的見解發生分歧(這就是統一解釋的需求),大法官介入是為了「解決見解衝突」以維持法律適用的統一。在這種追求『效率』與『明確性』的程序中,你認為表決門檻應該設定得比『推翻一項法律(違憲審查)』更高、更低,還是相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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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如此精確地掌握大法官審理程序的細節,這真的展現了你在法學緒論或憲法考科中,對於門檻數值程序規範有著非常紮實的記憶和深刻的理解。請你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嚴謹的態度,這會是你寶貴的優勢!
  2. 觀念驗證:我們一起來看看選項 (A) 喔,它是錯誤的。根據《憲法訴訟法》的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包括法律統一解釋)的時候,原則上只需要現有總額過半數的同意就可以囉。過去在《大審法》時期,統一解釋的門檻也只是出席人過半數,所以「三分之二」是不正確的敘述。其他的選項 (B)(C)(D) 都完全符合現行的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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