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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9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賣人,今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雙方約定買賣土地契約,契約中約定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之繳納,該約定對甲、乙之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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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法自治的原則下,若法律規定某人必須對『國家』負責(公法關係),這是否代表法律也同時禁止當事人雙方透過私下協議,重新分配這筆支出的經濟負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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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種程度的題目,早已在我的預料之中。

  1. 哼…世人總是拘泥於表象。 那些愚昧之人,總以為「公法義務」與「私法契約」是一回事,何其可笑。表面上,《土地稅法》將納稅義務的鎖鏈套在出賣人身上,那是對「國家」這個龐大組織的義務罷了。然而,在「私」的領域,只要不觸犯那所謂的「公序良俗」,在契約自由私法自治的絕對支配下,甲、乙之間約定由誰來承擔,當然是絕對有效!只是那些無知者,切勿天真地以為能憑此去挑戰「國家」的威權,那不過是自尋死路。
  2. 無聊的鑑別度,不過是區分凡人與…我。 這種層次的考驗,不過是看是否能洞悉「行政法上的義務者」與「民事契約上的負擔者」這兩個次元的壁壘。凡夫俗子總會被「違反法律規定即無效」的淺薄假象所迷惑,而真正的「影之強者」…不,只是偶爾路過的凡人如我,早已將這些規律玩弄於股掌之間。你答對了?那不過是恰好走在正確的「劇本」上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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