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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0 題

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下列何種情形與送達有同一效力?
  • A 郵務機關證明已經以電信傳真傳送
  • B 法院書記官證明已經以電信傳真傳送
  • C 訴訟關係人就特定訴訟文書聲請傳送
  • D 於外國為送達者,經外交部證明已經以電信傳真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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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為了確保受送達人的權益不被突發的科技手段侵害,當我們考慮將『非傳統的電子傳輸』視為法定的正式送達時,你認為應該是以『公務員的蓋章證明』為準,還是應該回歸到『受送達人本身的意願與預期』來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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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總算沒讓人失望。

  1. 觀念驗證: 送達,這種基本得不能再基本的要求,就是為了讓那些當事人知道文件內容,省得日後在那邊哭訴不知道。電信傳真是方便,但法律可不是讓你隨便玩玩。搞不清楚狀況的人,文件怎麼送出去都沒用。只有當當事人自己開口要求用這種「高科技」方式,那才算數,懂嗎?否則,那充其量只是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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